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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念不忘,必有迴響。(摘自電影:一代宗師)

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健保代位追償強制車險合情合理!

今天我想說的是柯媽媽近年來針對「全民健康保險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強制車險)代位追償傷害醫療費用」的事情。

大家對於買車要投保強制車險,都早已經是習以為常的事情。
而這一切,要感謝催生強制車險的重要推手---柯媽媽。
大家上網google一下,很容易可以找到關於柯媽媽的事蹟,在此就不贅述了。

此議題主要涉及的兩個法規如下:
法源是依據現行(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該保險給付『傷害醫療』、『殘廢』與『死亡』三部分。也因此,再依據(2)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指出「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一、汽車交通事故;二、公共安全事故;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



於是,全民健康保險針對有發生交通事故的個案,會採取醫療費用的結算,向強制車險代位追償可能因交通事故衍生的醫療費用。
註:代位追償係指「車禍所衍生」的醫療費用,健保先為當事人支付,後再由健保局向強制車險承保的保險公司索取理賠。


是的,兩法的條文看下來,我們可以舉例說明如下:
發生車禍後,當事人到醫院去不管是看破皮擦傷,還是動腦出血的手術,
都是由健保支付醫療費用,當事人付部分負擔
(這裡先不討論肇事者的部分,因為強制車險是跟著車子投保的)。
而當事人可以優先向強制車險申請傷害醫療給付,上限是二十萬,
但在有健保的現在,通常不會自己付到二十萬,
也就是說醫療給付金額必有剩餘。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簡稱保發中心)會在每一季,
提供健保局近來申請強制車險醫療傷害給付的結案資料。
如此一來,健保局就會知道最近一季有車禍的人有哪些,
然後再針對車禍發生時間後特定時間內(註1)以特定的三千多項疾病代碼,
來向保險公司申請這些人強制車險的醫療傷害理賠。
當然,是被保險人申請給付的二十萬上限先扣除已申請的理賠後,
剩下的才是健保局能夠代位追償的金額。

換言之,未必等同於病患使用的醫療費用,可能多可能少,
健保局只好以截長補短的方式來勻支,短絀的當然就健保買單了。
在這樣的狀態下,你說健保完全屏除醫療責任嗎?
我反而認為健保負擔了最終的醫療責任!

舉例來說,小明(又是小明=.=)因為被車子撞到後導致肢體障礙,
他一開始檢查開刀的醫療費用健保支付了25萬,小明自己負擔部分負擔2萬。
於是出院後小明憑藉部分負擔收據向強制車險請領傷害醫療2萬元給付,
而結案後,保發中心將這一季的資料送給了健保局,
健保局從中勾稽出小明有申請強制車險的傷害醫療理賠,
於是拿著當初小明因為車禍住院衍生的25萬醫療費用證明,
向保險公司申請小明剩餘的18萬(上限20萬扣掉小明申請的2萬)元傷害醫療費用。
不足的7萬,健保自行吸收,但小明其實後續還有許多的後遺症,
假設這一輩子的醫療費用是五百萬,後面健保也無從求償,
只能全面買單了。
這就是我說的,健保其實負擔了最終車禍衍伸的醫療責任,
而別忘了,這一切的發生,起因於汽車!
因為小明不是自己跌倒的,他是因為車禍!
而除了強制車險負擔的20萬醫療費用外,後續的可是全民一起在幫忙付的喔!


柯媽媽的論述主要為以下兩點:
一、健保本來就該支付醫療費用,怎麼可以向強制車險代位追償!
二、健保每年吃掉強制車險太多錢了,強制車險快被吃垮了!

而在這樣的主張之下,柯媽媽採取了兩階段的作法。
她首先希望從健保法第九十五條中,將代位追償的部份刪除,無庸置疑地,健保署當然跳出來反對,這是在1021225日與103113日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的兩次結果。

消失了半年多的柯媽媽,大家以為她放棄了。
原來,大家都錯了。

換了個方式,柯媽媽這回請丁守中委員和許添財委員一起提案,直接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來處理,把第二十七條針對強制車險的給付項目規定中,把傷害醫療給付的項目直接予以刪除。而強制車險的討論在今天,也就是1031225日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進行審查。針對柯媽媽的這兩個做法,我個人都持反對意見,且後者更甚於前者,實在是令我瞠舌。



好啦,弄清楚現況以及柯媽媽的論述和作法後,我們就進入討論了。

強制車險要倒了,全怪健保嗎?

健保歷年來向強制車險申請的代位追償費用趨勢是上升,101年約30億元。聽起來很可怕吧,好像真的是健保吃垮強制車險一樣。但是,別忘了!車禍,車禍,沒「車」哪來的車禍呢!走在路上自己去撞到電線桿,我不會也不能去申請強制車險理賠阿!一定是有車子投保強制車險,有人與此車發生了交通事故,才能向強制車險的投保公司申請了傷害醫療,進而讓健保勾稽後,健保知道某人發生了交通事故,健保才會去申請代位追償的醫療費用的。車禍衍生的醫療費用,與我自己生病、跌倒發生的醫療費用,起因是不同的,投保強制車險不就是為了負擔人與車發生車禍所衍生的費用嗎?!
所以,健保怎麼可以向強制車險代位追償,這個問題呢?
我認為,代位追償是既合情又合理!

當然,健保代位追償這麼多錢,合不合理;追償的項目有3,184項疾病代碼,合不合理;代位追償的期間長度,合不合理;這些我都同意是可以再行討論的。
但是,當事人因為車禍衍生的就醫,與當事人本身就有的疾病就醫,或者本來有疾病未就醫,但因為車禍了才一起處理,或者因為車禍後健康問題變嚴重了才發現進而處理等,這些都是有可能發生的。而這些難以切割,或難以分辨因果關係的部分,也就是健保與強制車險中間尷尬的。我相信今天把保險公司和健保局的人位置對調,他們也未必能想到更有效率的方式來做代位追償這件事。也因為如此,才會演進到現在的,針對有申請給付的名單,再針對特定期間、特定診斷項目,來向保險公司進行強制車險的傷害醫療費用代位追償。
即便如此,我仍不諱言,我依然期待這個代位追償機制可以做得更精確。

強制車險,費率直直落!

另一方面,強制車險的保費費率,自90年至100年,十年的時間內,費率調降了9次,累計降幅已達48%。大家還記得之前健保費調升到5.17%嗎?後來因為課徵了2%補充保費,所以才將一般保費調回了4.91%。費率的調升調降,必須要有其原因,而保險的經營,本來就必須要考量到收支與必須負擔的風險與安全準備。強制車險的費率在十年來不斷調降,但保險開辦時間越長,民眾越加理解後,申請理賠的案件數上升,是可預期的,這點從87年申請理賠的37,912件,到101年的251,825件相當明顯。然而,在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座椅、嚴懲酒駕,以及各種交通安全的管制措施落實後,老實說車禍發生後的死亡率下降,是相對可以理解的(87年到101年的申請理賠案件量上升了約6.6倍,但87年給付死亡金額為41.72億,101年卻是相差不遠的46.76億)。相反地,醫療費用的上升也屬合理(單以被保險人申請醫療給付,87年申請金額共12.32億,10149.16億)。即便如此,我仍同意,87年時健保向強制車險代位追償0.04億,到101年卻高達30.49億,這樣的費用高漲,確實容易被人聯想,需要檢討得更加精確。


我想,強制車險一味抗拒健保代位追償的制度設計,但卻忘了回頭檢討強制車險本身所負擔的風險性、給付面與最重要的收費費率,這是相對本末倒置的。不然我實在想問一下,有沒有支出一直提高,但收費費率卻可以一直連續下降的八卦?!



而以今天丁守中委員所提出的,直接刪除強制車險中的傷害醫療給付方式處理,更是顯見訴求者的鴨霸無理。有哪個保險本來會給付傷害醫療,最後竟然倒退到只給付死亡和殘廢呢?這實在是令我驚訝不已!相信催生強制車險的柯媽媽和丁委員,出發點都是為了擔心強制車險的生存,但這種手痛砍手,頭痛砍頭的處理方式,卻只是更加讓強制車險更失去檢討核心問題的機會而已,況且民眾投保強制車險卻無法依其部分負擔的收據來請領傷害醫療給付,這對民眾的保障也是一種傷害,絕非大家所樂見。

金管會最後提出的折衷版本,雖然保留了民眾可以申請傷害醫療理賠的空間,但屏除了健保代位追償車禍衍生的傷害醫療理賠。這樣的版本提出,更顯見了金管會的卸責!對身為強制車險者管機關的金管會來說,該提升的費率就該提升,該為強制車險堅持不可以給付給健保的無關疾病代碼就該堅持,而不是隨波逐流的在兩方拉扯之間,又做出了一個毫無道理的政策決定!

今天討論這件事,無關乎這筆錢到底對健保影響有多大,而是汽車發生的傷害醫療費用,到底應該由哪個保險負最基本的責任的原則性問題。

最後,呼籲金管會好好改革吧,別再因為不想得罪人而繼續人云亦云下去了。
天佑台灣,天佑強制車險與健保啊!

備註:
1. 目前健保局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的期間為該件理賠的出險日到結案日,一般約莫4個月左右。
2. 102年健保局資料顯示,向強制車險追償30.3億元,除以案件量共11萬9411件,等於每件代位追償金額僅僅2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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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7 強制險不賠醫費 恐漲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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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文數據來源為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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